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0082号
原告:北京**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1号楼8层9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在原告北京**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