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603号
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扶丰街47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1号楼8层9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万元财产,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