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飞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6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扶丰街47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1号楼8层9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鲁1491民初1603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绿球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