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飞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546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3号院1号楼8层925。
法定代表人:尹小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中路1649号。
法定代表人:束红年,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晔,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史小兵,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第三人:张兆丰,男,1997年04月21日,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第三人史小兵、第三人张兆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齐伟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 霓
书 记 员 王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