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0152号
原告:杭州北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冠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北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冠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经本院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杭州北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案款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北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冠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北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杭州北创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本案经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撤诉,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