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途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途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702民初1635号 原告:安徽途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一环路金鼎国际广场B座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J6TRO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900号中安创谷科技园D9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6282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途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途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途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