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建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204民初94号 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 负责人:金某。 被告:某某水利局,住所地辽宁省。 负责人:刘某。 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某某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胡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