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204民初94号
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
负责人:金某。
被告:某某水利局,住所地辽宁省。
负责人:刘某。
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某某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胡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