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23民初418号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O402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洪家牧场洪家本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
林格尔新区云台片区。
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1.00元,减半收取计420.50元,由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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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