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财保1042号
申请人:***,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长沙县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长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2EEM1L,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1E1区N**25037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湖南长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69348.95元。10月21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该案,案号为:长县劳人仲案字【2022】第2166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长立建设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致使裁决难以执行,于11月4日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11月9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长立建设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致使裁决难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的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