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5612号
原告:钟**,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坝塘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钟**与被告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原告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钟**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83元,由原告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