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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乡市韶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2591号 原告:湘***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湘***司诉被告湖***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