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2591号
原告:湘***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湘***司诉被告湖***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