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建装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辽河建装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7401财保56号 申请人:王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申请人:辽某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辽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辽某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辽某工程总公司)名下存款230万元(账号0950********,开户行某支行)。申请人以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辽某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辽某工程总公司)名下存款230万元(账号0950********,开户行某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