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1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滨海工业区(**片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意建材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意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青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