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执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滨海工业区(**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617796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14幢9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184979347M。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12860.0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均为轮候冻结未实际控制,我院于2021年3月31日以(2021)闽0982执430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AZ××××、Axx61、Axxx61及Axxx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另外,我院于2021年3月30日以(2021)闽0982执430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南长沙××路××号××工业园××栋××号房产,上述房产均以最高额抵押给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其中902号房产的首封法院系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我院无处置权,并已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其中901号房产虽系我院首封,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意建材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