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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滨海工业区(**片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龙峰园3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125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货款522373.32元及利息、财产保全申请费。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4567元及申请执行费7801元。本院执行案号为(2022)闽0125执626号。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另案申请执行人福州意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亦未根据(2021)闽0125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意章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闽0125执恢384号,申请执行标的13485130.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上列案件中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均为被执行人,为了提高司法资源、利于案件统筹兼顾整体把握,案件合并执行、一体处置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闽0125执626号案件并入(2022)闽0125执恢384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22)闽0125执6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