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终2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滨海工业区(**片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意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1)闽011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1)闽011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游 佳
书 记 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