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滨海工业区(**片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6177966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意建材有限公司依据永泰县人民法院(2022)闽012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89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404元及执行费364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以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作扣划。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截至2022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意建材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