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洋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洋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鑫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11财保183号 申请人:湖南洋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五里牌路天伦国际21栋2913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市鑫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株洲市鑫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鑫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与之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洋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鑫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湖南洋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