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2执保194号 申请人:湖南省公路物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湘0102民初1588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此后,本院冻结了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长沙星沙支行(开户账号:6343********)账户,查封了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栋××楼××号号]。后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银行账户已全额冻结413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栋××楼××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经查,上述银行账户已全额冻结。 本院认为,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栋××楼××号[(2022)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7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