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2执保194号
申请人:湖南省公路物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湘0102民初1588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3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此后,本院冻结了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长沙星沙支行(开户账号:6343********)账户,查封了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栋××楼××号号]。后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银行账户已全额冻结413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栋××楼××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经查,上述银行账户已全额冻结。
本院认为,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栋××楼××号[(2022)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7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