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自贡科工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56号
原告自贡科工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新城龙湖远达社区居委会远达.龙湖森林****。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被告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园基地开元东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鲁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科工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科工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融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科工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科工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自贡科工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