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民初1420号
原告:马海,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被告:建平县深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平县深井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孙国新。
被告:辽宁弘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严强厚。
原告马海与被告建平县深井镇人民政府、辽宁弘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马海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马海负担。
审判员 单英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