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隆回县三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4民初3237号 原告:隆回县三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隆回县三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隆回县三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隆回县三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