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4483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陈好,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湖南省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庆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花门街道桃洪西路**。
法定代表人:丁改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陈好、湖南省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隆回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包的隆回县南环路建设工程款2716333元。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隆回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包的隆回县南环路建设工程款2716333元。冻结期限为2年,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金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