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911民初123号
原告:辽宁海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31号(3-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寓新新节能科技(阜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山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辽宁海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寓新新节能科技(阜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辽宁海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宁海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