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8146号之一
原告:辽宁海博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张,系北京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女,,公民身份
号码,现住沈阳市东陵区天坛南街。
原告辽宁海博与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海博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海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海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9元,减半收取2819.5元,由原告辽宁海博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