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521民初3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勇,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第三人:西藏善并居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6T1CLF9N。
法定代表人:谢雨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于2021年8月31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西藏善并居建设有限公司。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1.24元,减半收取8830.6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欧 苏 慢
审 判 员 扎桑旺姆
审 判 员 次仁旺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德庆旺姆
书 记 员 拉姆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