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1847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栋9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7234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四川宏泰熊猫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文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7LKAD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泰熊猫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