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1847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栋9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7234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四川宏泰熊猫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文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7LKAD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泰熊猫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