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6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四川驰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伍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燕,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5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俊

审判员  夏伟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