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6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四川驰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伍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燕,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5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俊
审判员 夏伟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