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1308号
申请人: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伍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申请人:凌兵,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申请人:四川红兵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谢桥,男,199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人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凌兵、谢桥、四川红兵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财产信息,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凌兵、谢桥、四川红兵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凌兵、谢桥、四川红兵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海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