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1308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伍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申请人:凌兵,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申请人:四川红兵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谢桥,男,199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人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凌兵、四川红兵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谢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财产信息,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凌兵、谢桥、四川红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经向申请人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后,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张海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