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2724号
原告: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栋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伍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本院免予收取(未交纳)。
审判员 杨小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