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2093号
原告:黄术彬等20人(名单附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贻忻,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2: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四川驰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栋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伍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建,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术彬等20人与被告***、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四川驰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黄术彬等20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已经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告***、四川中域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清。
本院认为,原告黄术彬等20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术彬等20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本院免予收取(未交纳)。
审判员 杨小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天
附:原告黄术彬等20人名单。
原告1:黄术彬,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大划镇划石村14组。
原告2:黄海艳,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固驿镇龙庵村8组。
原告3:黄明清,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固驿镇龙庵村8组。
原告4:田文红,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集贤乡山泉村5组。
原告5:梁前,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固驿镇龙庵村7组。
原告6:刘洪明,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固驿镇龙庵村8组。
原告7:刘茂清,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固驿镇柏林桥村15组。
原告8:王学东,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大划镇划石村14组。
原告9:黄海云,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固驿镇龙庵村8组。
原告10:黄泽均,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舒桥村4组。
原告11:李红林,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大划镇划石村14组。
原告12:周盛凤,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兴隆街镇华光村11组18号。
原告13:王虎强,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集贤乡华兴村1组。
原告14:许建,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红牌坊村3组52号附1号。
原告15:郭群,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松山南路308号12栋1单元19楼3号。
原告16:邓力,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糖房坳村7社50号。
原告17:王珠华,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玉皇观村1组55号。
原告18:张成祥,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固驿镇军田村11组。
原告19:王虎成,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集贤乡华兴村1组。
原告20:徐永红,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大划镇灰窑村4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