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7833号
原告:青龙腾(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3512996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青龙腾(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滨河大街1416号滨河花园34号楼东4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龙腾(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青龙腾(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龙腾(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康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