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迦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3民初23191号 原告: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迦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迦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80元,由本院退回人民币1165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