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13284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2月18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诚信华庭1座7A、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308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2月28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7年12月19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开庭当日进行当庭宣判。
本案相关情况
一、劳动关系情况:原告主张2017年7月25日入职被告处,被告则主张系2017年7月31日,提交了劳动合同,记载期限自2017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确认原告入职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
二、工作岗位:司机。
三、欠发工资的诉请: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其2019年2月及3月部分工资4330.65元、3909.68元,但均未足额支付。被告主张已足额支付原告2019年2、3月份的工资,提交了经原告签字确认的2019年2月、3月的工资表及考勤表,显示原告的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休息日加班费、岗位补助、绩效、加班费及节假日加班费,其中原告2019年2月的实发工资为4330.65元、2019年3月的实发工资为3909.68元,且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记载其已于2019年4月5日、4月29日收到上述两笔工资转账。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表及考勤表均经过原告签字确认,且被告已按工资表的数额向原告支付该两个月的工资,应视为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2019年2月及3月的工资,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两个月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原告主张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其通过顺丰快递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告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记载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在职期间工资(拖欠克扣包括但不限于2019年2月工资)所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寄出,被告于次日收到通知书。
被告主张原告自2019年3月22日开始没有上班,超过三天属于自动离职,被告直至2019年3月26日才得知原告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实际被告并未拖欠工资,被告准备发放2019年2月工资时原告就没有上班,其是故意拖延领取以及签收工资表。
本院认为,原告在2019年3月21日之后未在被告处工作,但未就其未继续提供劳动的原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过请假,而是在时隔4日后于2019年3月25日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且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被告每月发放工资时间一般为月底,原告邮寄通知书的时间尚未超出上述工资发放期限,故原告以被告欠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五、关于律师费的诉请:本院根据原告的胜诉比例,对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请求予以驳回。
六、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472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全部工作时间工资575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全部工作时间工资4854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七、仲裁结果: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47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575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6日工资4854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已支出的公告费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陶 敏
人民陪审员 唐 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