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先予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80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桐柏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桐柏县,系申请执行人的儿子。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诚信华庭1座7A、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3088F。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先予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401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先行支付医疗费235244.66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迳付案款235244.66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执行本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迳付案款235244.66元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4015号民事裁定已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