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416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布吉街道诚信华庭1座7A、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308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玉意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横岗街道安良八村瑚都路24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6804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玉意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 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