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5490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诚信华庭1座7A、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308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千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千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