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37033号 原告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诚信华庭1座7A、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308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智千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雇佣协议》于2021年10月9日解除;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依据雇佣协议第八条的内容,原告未充分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第八条第一到第五条款的事实,原告要求解除该雇佣协议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二、原告提交给被告的所谓的知会函的内容纯粹属于对被告的污蔑,被告拒不承认上述事实。同时被告继续在原告处工作,原告也从未阻止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被告今天是穿着原告的工作服装来出庭的,也就是说直至今天被告还在原告处工作,为原告提供劳动,实质上双方的法律关系在2021年10月9日之后还一直存在,不可能在2021年10月9日解除。三、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在该垃圾转运站已经工作了十几年,如果被告存在原告所说的事实,原告不可能让被告一直在该转运站工作这么久。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相关情况 一、签订劳务合同情况: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雇佣协议》。 二、合同期限: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 三、合同约定的劳务内容:环卫作业。 四、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2200元/月。 五、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被告确认原告已支付2021年9月之前的劳务报酬,但被告主张原告拖欠其加班工资。 六、劳务关系解除情况: 1、合同第八条约定协议的解除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4、乙方到其他单位工作;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原告主张被告在工作期间,存在擅自让妻子代岗、与同事打架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形,原告于2021年10月9向被告发出《知会函》,通知被告雇佣关系于该日解除。原告提交手机视频和监控视频三条:一名男子和被告在内的两名穿工作服装的人员谈话,无法听清谈话内容;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和被告谈话,要求被告不能让妻子代岗,双方沟通良好;被告和一名穿工作服装的男子拉扯,其间有掐脖子的动作。被告认为上述视频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3、被告确认收到上述《知会函》,但不认可原告在函件所述事实。被告称其工作的某某生活垃圾转运站实际工作人员只有其一人,其在2020年11月、12月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原告未安排其他员工,为保障垃圾转运站正常运转,其让妻子代替工作,且由原告向被告妻子提供工作服装,说明原告同意该行为;另在平时工作中,因被告工作时间为6点至22点,非常辛苦,偶尔会让妻子代岗;关于打架,是原告处多人谩骂其,其不得已才防卫的。 4、被告称原告向其支付完加班费、工作15年的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其才同意解除合同。本院向被告释明,其所主张的待遇、补偿等,可通过另案诉讼解决,其坚持不同意解除合同。 5、原告称,送达《知会函》后,原告多次安排新的员工到某某生活垃圾转运站,由于被告不配合交接,不提供清洁工具等,新员工无法进入垃圾转运站开展工作,至今垃圾转运站的工作仍由被告处理。原告确认该垃圾转运站正常运转。原告称,双方曾因工伤待遇等到街道办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也曾报警,但警方建议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形,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关于被告让其妻子代岗,视频中原告工作人员告知被告不应如此,被告表示接受,原告工作人员评价“还是很好沟通的”,说明双方已就被告工作中的瑕疵处理方案达成一致,不能证明被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形。关于打架,视频时间很短,只能看到两人拉扯,无法再现事件整个过程,也不能证明被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形。原告在《知会函》中所述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本院认定2021年10月9日合同未解除。但是,原告作为用工单位,享有用工管理自主权,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本院认定合同于2021年12月23日解除。被告如认为原告解除合同损害其权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被告应当依法维权,如在合同解除后继续影响原告正常生产经营,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雇佣协议》于2021年12月23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国民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