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619号5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全能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申南樵,董事长。
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全能付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解除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全能付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2月签订的《数据处理服务合作协议》及补充条款;二、被告北京全能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清算资金279 580.39元;三、被告北京全能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处理单边账款164 144.07元;四、驳回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633元,由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67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全能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北京全能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经查,因未联系上收件人,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全能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全能付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但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全能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3322.9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全能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全能付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北京全能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暂无履行能力,且公司已不再经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财产线索。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全能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郝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