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驭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888号 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兴海,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驭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驭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