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驭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2732号 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351号1号楼2层276室。 法定代表人:黄兴海,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驭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扶港路1088号5幢225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驭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