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062号
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351号1号楼2层276室。
法定代表人:黄兴海,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上海驭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扶港路1088号5幢225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驭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