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驭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062号 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351号1号楼2层276室。 法定代表人:黄兴海,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上海驭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扶港路1088号5幢225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驭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