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062号之一
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351号1号楼2层276室。
法定代表人:黄兴海,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上海驭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扶港路1088号5幢225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驭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未在七日内收到案件受理费。经联系原告代理人,其称根据交费通知第四联已向银行预交。但本院无法查到该笔诉讼费,遂要求原告提交凭证,但原告不予理睬。本院又于6月17日第二次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至今未收到原告诉讼费或交费凭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