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238行初21号
原告:弘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3层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QCD2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巫溪县柏杨街道广场西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873395240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男,1969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弘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弘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弘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弘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弘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弘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颜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