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3执64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沪0113民初126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衡道医学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31,000元,并且承担诉讼费用3,0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无锡市,本院委托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代为张贴执行公告,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经营地址不明。本院通过房产、银行、证券、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且委托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查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经营地址不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