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923民初2949号
原告:云南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工业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93年11月1日生,白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成都市高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以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