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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德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4998号之三 原告: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贯路603号7号楼3户(复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1177527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阳路北侧、思源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1424304X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30元,减半收取22415元,由原告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