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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德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4998号之一 原告: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贯路603号7号楼3户(复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1177527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阳路北侧、思源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1424304X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冻结被告以下账户:1、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账户38×××66;2、中国工商银行太原***支行账户05×××34;3、兴业银行青岛市南支行账户52×××92;4、兴业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账户52×××49;5、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账户38×××24;6、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账户38×××57;7、中国农业银行青岛高新区支行账户38×××41;8、光大银行青岛东海路支行账户77×××58;9、兴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账户52×××55;10、青岛银行科技支行账户80×××38;11、平安银行青岛分行账户11×××00。被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其平安银行青岛分行11×××00账户余额已足够财产保全数额并提供了银行盖章的明细,申请解除对被告其他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