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6民初11409号
原告:***XXX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XXX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XXX限公司诉被告中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X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X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