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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锦XXX限公司、中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6民初11409号 原告:***XXX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XXX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XXX限公司诉被告中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X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X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